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欧洲杯压住平台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院内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学院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科专业建设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人数为11人;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任教授委员应不低于总人数的1/2,青年委员应不低于总人数的1/5。每个学科一般至少拥有1个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顾问若干人(顾问人数不计入院学术委员会人员名额中)。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即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经院长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通过,可增补人选。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德才兼备、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院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能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院、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 就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以及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评审各级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三)审议学院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指导学院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审议学院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指导和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对于不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秘书汇总,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以说明情况和参与讨论,但不能参与表决(即无表决权);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院长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院教授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教授同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2015年4月18日